輕輕掃拂著覆蓋在心房的薄薄塵埃,幽幽地打開新的水晶盒,一束火藍的焰火猶如精靈般躍動,映照著整個剔透無瑕的世界。而正是這靈動的焰火,閃爍著多少激盪的靈魂,成為我永生不可磨滅的紀念。

        舟搖搖以輕颺,風飄飄而吹而吹衣。一片晨曦霧靄中他醒悟著以往之不諫,猶知來者之可追。樊籠裡的榮華富貴豈能讓自由飛翔的鳥甘心折斷雙翼,戴上金銀打造的枷鎖?雲無心以出岫,鳥知倦飛而知還,遠離世俗喧囂,醉倒在南山的悠悠菊香,與飛鳥相與還,臨清流而賦詩,獨守高潔也很寫意—紀念靖節先生,讓我懂得在浮躁紛擾中獨守心中一方淨土。

        亂石穿空,驚濤拍岸,捲起千堆雲。孟德在赤壁低吟悲歌,周瑜在赤壁談笑風生,而真正帶給赤壁完美壯烈的是蘇軾。官場上的險惡風波並未消沉他高昂的意志,生活上的清貧沒有銷蝕他那樂觀向上的心。伴著涓涓細泉,聆聽習習古風,故園神遊中,蒼銀百發與皎潔月光交相輝映。一一紀念蘇軾,讓我懂得在困難逆境中應保持奮勇向前的新。

        壯士饑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如此凌雲壯志卻被昏庸皇上的十二道金牌召回臨安,英雄難以在傾力保家衛國。最終只能背負著「莫須有」的罪名飲恨長辭。但那句「待從頭,收拾舊山河,朝山關」的豪言壯語激情四射,震盪人心,迴響在大地山河之間—紀念岳飛,讓我懂得何謂「精忠報國」的鐵古錚錚,澎湃著我愛國的血液。

        沒有鋪滿玫瑰花瓣的紅地毯,也沒有震耳欲聾的掌聲,歷史悄悄地落下帷幕,而我卻用清純的心靈去裝載這群君子的幽雅暗香,澎湃激情,去深深紀念他們,讓他們似火鳳凰般不斷涅槃重生,如荊棘鳥般在尖刺刺破心臟時唱出世上最美妙的歌,讓他們的價值追求在熊熊烈火中燃放,也點亮我的生命,化為我生命中那扣人的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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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方自治團體為提供地方住民純淨之用水,擬辦自來水廠。依行政法學理,此牽涉何種行政任務?地方自治團體就營運自來水廠之組織態樣有何種選擇可能性?組織態樣之選擇將如何影響自來水廠與自來水用戶之法律關係?

        依行政法學理,地方自治團體為提供住民之用水,擬辦自來水廠時,應屬給付行政,並因選擇形式之不同,而與用戶形成不同之法律關係,茲依題示,分述如下:

(一)提供住民純淨用水為給付行政:

        1. 給付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其他利益之行政作用。即國家為改善人民之精神或物質生活,提供金錢、物資或服務等授益行為。

        2. 同時,給付行政可為公法形式,亦可為私法形式。系爭地方自治團體興辦自來水廠之目的,為上開提供人民給付之授益行為,乃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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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審查甲之申請案後,認為要件不符,乃駁回甲之申請,但駁回函件並無救濟教示之記載。問:(一)若建管處駁回甲之申請案本屬合法、適當,甲得否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二)若建管處核發甲建照,但載明甲雖可立即動工興建房屋,附款要求甲於房屋建造完工前應於建築基地周圍建造擋土牆,若甲蓋好房屋後遲遲不建造擋土牆,建管處得如何處理?

    書面行政處分如漏未記載教室規定或記載錯誤,係「變體瑕疵」,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甲不履行附負擔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建管處得為代履行或廢止原核發之建築執照,茲分述如下: (一)甲不得主張系爭駁回處分欠缺教示記載而提起訴願:

    1.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乃「教示記載」。其目的在於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及保障處分相對人之權益。

    2.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又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相對人於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689號判決闡明,行政處分之違法情節尚屬輕微,不致影響其效力者,即非得逕予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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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因不諳法令,民國94年至96年間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人士身分申領子女教育補助(相關法令均有不得重複申請之明文規定),97年遭其服務機關政風處查獲,以「經本處調查,台端於94年至96年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其中95年至96年間有溢領情形,請繳回溢領補助費新台幣2萬元整」之函文內容,通知甲繳回溢領補助費,甲立即如數繳回。詎料,101年又接獲通知,以「97年函請繳回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惟漏未計算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為由,再次要求甲繳回94年溢領之補助費新臺幣1萬元。問:甲拒絕繳回94年溢領之教育補助費,有無理由?

    針對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人民返還之,且甲於94年申領之給付,已於99年罹於消滅時效,故甲拒絕繳回應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甲於民國94年溢領之補助費係公法上不當得利:

      1. 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行政主體與人民間,因欠缺公法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該他方得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2. 甲公務員與其身心障礙妻分別以公務員身分及身心障礙人士身分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觸犯不得重複申請之規定,故其溢領之補助費係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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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罰法對於行政不法行為之教唆及幫助者,有無處罰之規定?試以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為基礎說明之。

    行政罰法對於多數人參與犯罪之情形,係採「共同違法、分別處罰」之處罰模式,而非刑法採取教唆犯、幫助犯等從犯與正犯之處罰模式,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所謂共同違法,係指二個以上之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違法行為。

(二)行政罰法第14條之立法理由:行政罰法並不採行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係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行政機關裁罰時不易區分徒生困擾之故。且由本條第1項規定「情節輕重」可之,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考量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介入之程度及其行為可非難性之高低等因素判斷之。

(三)結論:我國行政罰法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之處罰模式,而係依「共同違法、分別處罰」之模式,再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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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後,將發生「繫屬效力」、「延宕效力」及「移審效力」,今試析述如下:

()繫屬效力:

  1. 訴願人提起訴願後,即成立一訴願案件,無論該訴願是否合法、有無理由,訴願管轄機關皆應予以審理,作成訴願決定,並以訴願決定書通知訴願人,乃訴願之「繫屬效力」。

  2. 採不告不理原則:訴願程序雖為行政程序,但亦採不告不理原則。非經訴願人提起訴願,上級機關不得自行發動訴願程序,審查下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

()延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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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人民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逾期不履行時,應如何強制其履行?試分別說明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係因國家課予負擔所生,而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公負擔,茲就人民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分述如下:

(一)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

(二)執行標的物:原則上以義務人本身為執行對象,惟行政執行法第24條為確保公法債權之實現,擴大執行對象,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適用於下列各款人:

  1.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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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即時強制?何種情形下可為即時強制?其方法種類為何?人民得否請求補償?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與強制執行主要區別在於,即時強制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

(一)即時強制之方法:

        1. 對於人的管束:瘋狂、酗酒泥醉、意圖自殺、暴行或鬥毆、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及預防其傷害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2.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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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均對即時強制之「管束」有所規定,另行政執行法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有「管收」之規定,請就下列各項論述之。

(一)論述管束與管收之法律要件,並重點比較二者之異同。

(二)相對人若不服管束或管收,其救濟途徑各為何?

        管束與管收雖皆為拘束人民人身自由之措施,惟二者仍有所不同,緇衣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分述二者之異同處及救濟途徑於下:

(一)管束與管收之法律要件及異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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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親病情嚴重且情況緊急,遂開其自用小客車,飛奔趕往醫院,因醫院在市區顯然已超速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而若遭取締應受處罰,惟甲係因上述緊急狀況而違規,試問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是否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甲得主張依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規定,而減輕或免除處罰。

(一)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意義及要件:

        1. 意義: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 緊急避難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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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A市政府依法取締;A市政府依其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一)受理訴願機關得否以A市政府之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

(二)倘若受理訴願機關果真撤銷該處分,而A市政府不服時,有無以行政爭訟途徑來對抗訴願決定之可能?

(三)承上,當A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應如何保障?

     新保護規範理論,係指人民是否因公法規定而享有權利,應參酌相關規定之意旨,予以探求。系爭案例乙可提起救濟之立論基礎為新保護規範理論,今試基此概念析述各小題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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