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甲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測試檢定處所,拒絕接受酒測測試,主管機關遂依同條例同條第4項規定,對甲作成裁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4小時之裁決,並於裁決書中記載「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甲於3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問:上開裁決書中「三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載,是否為行政處分?請申論之。
罰鍰、吊銷駕駛執照等裁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法在裁決中附加「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則僅為重複法律規定之效果,茲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