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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甲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每月新台幣1萬5千元。因新進人員撥款作業疏失,於3月份誤撥給甲15萬元。該局通知甲應返還其溢領之13萬5千元,但甲置之不理,該局作成命甲返還上述溢領款項之行政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題示甲之溢領應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臺北市政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請求甲返還,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該訴願無理由,駁回甲之訴願,茲分述如下:

(一)甲之溢領乃公法上不當得利:

        1. 公法上不當得利係指行政主體與人民間,因欠缺公法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該他方得主張公法上之返還請求權。

        2. 題示中,行政機關對甲核發之授益處分為「每月1萬5千元」,惟其卻於3月核發15萬元,溢發13萬5千元,該溢發款項欠缺行政處分之依據,係公法上不當得利。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甲返還:

       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益處分之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同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是以,授益處分因撤銷、廢止或無效致溯及既往之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給付。

(三)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該訴願無理由,駁回甲之訴願:

        1. 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 系爭案例中,甲受領之13萬5千元確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給付,於法有據,故應認甲之訴願為無理由,訴願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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