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階理論:意謂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兩階段:
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時屬公法關係,於決定後「如何」履行
補助則為私法關係。這項理論從傳統公私法行為分道揚鑣的固定模式解脫
,雖受到某些學者之讚揚,但將一個法律事件,人為劃分為兩階段,造成
救濟途徑上之複雜關係,亦屬其明顯缺點。例如,解決留學生之公費或獎
學金事件。此理論可能造成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同一補助之法律關係見
解分歧,故現時法院多避免採用兩個階段之概念,寧將其視為單一及純粹
之公法關係。
(二)按行政程序法§3I:「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法規定為之。」可知行政行為並不排除私經濟行為之可能性,僅規範了國
家機關之公權力行政行為,無規範到私經濟行為。
(三)1. 大法官解釋:No.540 就國人向國宅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待行政機關核
可後再訂私法上買賣、租賃契約。前階段之申請許可為公法關係,若主管
機關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後,認定申請人不符該當要件,則可僅就公
法討論。否則申請人符合該當要件,取得資格認定後,接下來實際履行買
賣或租賃之行為則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之私法行為,當可謂係我國司法上
雙階理論之實例。
No. 695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人民申請訂定租地契約
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2. 我國立法實務:民國88年公布實施之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之行為區
分為「公開招標」與招標後之「履約」階段。前階段之法律性質為公法性
質,發生紛爭固應循公法管道解決;反之,後階段之履約紛爭則應依私法
之管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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