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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可否針對該訴願審理,涉及學生與學校間特別權力關係,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敘明如下:
(一)學生之法律地位與特別權力關係之概念:
1. 依傳統行政法理論,特別權力關係乃在特別的行政領域內,為達成行政目的,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關係。
2. 學生向來被認為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成員,與學校間為不對等關係,然而,自釋字第382號解釋作成後,有了一大突破,凡對學生身分關係產生變動或剝奪之法律效果者,應屬行政處分,得請求救濟。
(二)依釋字第684號解釋闡明: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為維護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三)不及格決定若對學生產生不利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
1. 教師對學生所為之不及格決定應屬影響學生權利之意思表示,因其可能導致後續其他法律效果之產生,例如重修或影響畢業年限。
2. 據此,不及格決定得作為訴願標的,學生A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若形式審查其訴願書並無瑕疵,即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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