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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行政處分之意義,並判斷下列情形何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一)甲車廠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發給定檢車輛檢驗合格證書。

(二)公路主管機關發布公告:連續假期期間,暫停受理車輛檢驗業務。

 

    茲依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說明如下:

(一)行政處分之意義:

        1.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釋字第423號解釋闡明,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或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意。

(二)甲車廠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其發給之證書為行政處分: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故甲車廠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所發給之檢驗合格證書,乃行政處分。

(三)公路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告係一般處分:

        1.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2. 系爭公路主管機關對代檢車廠公告,係對一般、抽象事件之規制,其對象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為對所屬公權力受託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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