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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得否對訴願人為不利益之變更?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指訴願人處於較原處分更不利之法律上地位。茲就受理訴願機關得否對訴願人為不利益之變更,析述如下:
(一)積極說:
1. 行政機關對訴願事件之審理,係採職權進行主義,不受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及提供證據之拘束,故得對當事人為不利益之變更。
2. 受理訴願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之處分,原有撤銷或變更權。故受理訴願機關可本於其監督權,對原處分為不利益之變更。
(二)消極說:受理訴願機關雖不受訴願請求之限制,可為更有利於訴願人之變更,但如為不利益之變更,則與訴願為行政救濟之本旨不符。
(三)我國行政法院判例向採消極說,現行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或處分。」因此,不僅受理訴願機關不得自為不利益之變更,其命原處分機關另為合法適當之處分時,原處分機關益受此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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