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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差異何在?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係一般所稱之行政命令,為二者之要件不盡相同,其規範效力亦有差異,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析述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意義及相異處於下:
(一)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定義:
1. 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行政規則: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相異處:
1. 法律授權之有無不同:法規命令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以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
2. 特性有別:兩者皆為抽象規範,然法規命令直接對外發生效力,適用對象係人民,乃外部法;行政規則僅有間接對外生效之作用,故屬內部法。
3. 限制相異:法規命令須受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行政規則僅受法律優為原則之拘束,理論上並無法律保留之問題。
4. 生效程序有別:法規命令之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須經公布始生效力;行政規則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並無公告周知之必要,但仍須發布或下達。
5. 法律監督不同:法規命令受事前立法監督與事後司法審查;行政規則僅有司法審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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