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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其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予以解僱之行為,
關於行政處分之要素及行政機關依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是否具公
(一)行政處分之要素與內涵: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二)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是否具公務員身分:
依聘用人員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
(三)綜上所述,基於聘用人員條例所為之解聘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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