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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判決
茲依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敘明「情況判決」於後:
(一)情況判決之意義與目的:
1. 意義: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即情況判決。」
2. 目的:「情況判決」乃是專為撤銷訴訟設計之制度,其目的係避免法院作成撤銷判決,傾覆以行政處分存續為前提造成之既定事實,而對公益產生重大損害。故情況判決制度之目的乃尊重既定事實,維護公益。
(二)情況判決制度之問題:情況判決制度涉及行政處分雖存在違法性瑕疵,法院卻不予撤銷,繼續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合於公益目的,但顯然輕忽法治主義之基本要求。
(三)結論:管見以為,情況裁決制度係為維護公益,然此一制度乃法治主義之例外,自應謹慎利用,避免浮濫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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