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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有何區別?
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二者皆為行政機關依其權限或基於法律授權所為之行政行為,然二者仍有相異處,今析述如下:
(一)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定義:
1.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行政命令:在行政程序法上分為二種
(1)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行政規則: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或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相異處:
1. 內容不同:行政處分係針對具體事件;行政命令乃針對一般之抽象規定。
2. 相對人有別:行政處分係針對特定人;法規命令係針對多數不特定人;行政規則乃針對下級機關或屬官。
3. 持續性相異:行政處分乃一次完成;行政命令則為反覆實施。
4. 可否救濟不同:因行政行為而權益受損害之人民,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通常僅限於行政處分,而不能對行政命令逕行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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