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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依法行政原則」之意義與內涵。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向來區分為法律優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茲分述如下:
(一)法律優越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1. 現行法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 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2. 實務見解:釋字第568號解釋闡明,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始為憲法所許。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有關保險人得逕予退保之規定,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未規定保險效力終止之事由,逾越授權範圍,應不予適用。
(二)法律保留原則: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以法律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1. 現行法律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2. 實務見解:釋字第443號解釋謂,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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