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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法指定民間機構甲發行運動彩券,於發行過程中,針對甲應繳納之年度保證盈餘數額,兩造發生爭執。試問運動彩券發行之各階段法律關係性質為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爭議時,得為如何請求?

     運動彩券發行法律關係涉及主管機關、發行機構、經銷商與購券者四個不同主體,而形成錯綜複雜之法律關係,茲分述其性質與救濟途徑如下:

(一)主管機關與發行機構之法律關係:

     學理上認為,主管機關與發行機構之法律關係可分為兩階段:其一,發行機構之甄選與指定;其二,發行內容之形成與確認,亦即典型之雙階理論。

        1. 發行機構之甄選與指定:主管機關可透過指定或遴選之方式選擇發行機構,故可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處分直接指定,或依同法第138條規定,以公開競爭之方式締結行政契約。

        2. 發行內容之形成與確認:

    運動特種彩券之發行,須由發行機構先擬定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發行。雖稱為「核准」,事實上為雙方合致形成,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

(二)本案情形:

        1. 主管機關與發行機構甲係透過行政處分形成法律關係:本案中,主管機關直接指定甲為發行機構,乃係以行政處分建構法律關係。

        2. 發行運動彩券之性質係行政契約:

        甲機構與主管機關進一步討論發行運動彩券時,於年度保證盈餘數額發生爭執,此部分涉及行政契約內容之改變,甲機構或對盈餘事項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3. 利害關係人之救濟途徑:

       若有其他機構於前階段未獲指定,則可依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撤銷指定甲機構為發行機構之行政處分,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認定利害關係人為發行機構,以確保其權利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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