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要件為何?其執行方法又為何?請詳論之。
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依其實施強制力之方式不同,可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今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敘明其執行要件及執行方法於后:
(一)執行要件: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2. 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該書面須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3. 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
(二)執行方法:(參同法第29條至第32條規定)
1. 間接履行:
(1)行為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時,如其行為得由他人代為履行,則向義務人收取費用,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
(2)怠金:行為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如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其執行方法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 直接強制:
(1)間接強制優先原則: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行間接強制為原則,惟有行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方得行直接強制。惟所採取之實力,其方法與程度均應符合比例原則。
(2)直接強制之方法:
A.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B.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C. 收繳、註銷證照。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E.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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