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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二者之區別為何?

    茲就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意義即二者之區別標準,分述如後:

(一)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意義:

        1.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觀念通知:係指行政機關就一定事實之認識而向相對人表示之行為,通常以告知或通知之形式為之,僅為認知事實之表示,對外不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故不得成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二)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分標準:

      在公文書中常見涵義不明確之字樣,乃實務上區別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產生困難之所在,學者提出下列三項標準以區別之:

        1. 不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而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

        2. 以是否有後續處置為斷:如以無後續處置,應以該答覆為行政處分;如尚有後續處置,則視該答覆為行政處分前之觀念通知。

        3. 表意行為究係行政處分抑或觀念通知之爭議,即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三)釋字第423號解釋亦謂: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因其用語、形式及是否有後續處置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倘仍有後續處置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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