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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司負責人,財政部以其公司積欠稅款乃函請移民署限制甲出境並同時副知甲,財政部此項通知行為知性質為何?甲收到此項通知副本後,有何可能之救濟?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者稱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早期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先前階段之行為僅屬事實通知,現今則認定為行政處分,今試就通知行為之性質及救濟方法,茲分述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此項通知係屬行政處分:
        1. 依最高行政法院72年11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財政部該項函請限制出境,有待移民署之決定,是該項函送行為顯尚不發生限制原告出境之法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僅屬事實通知。

        2. 又按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所決定,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應認為此項限制出境之副本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3. 準此,系爭通知係屬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二)某甲得行使之救濟方法:

        1. 原則上甲應以移民署限制出境之公文書作為最後階段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為受理訴願機關內政部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故應許當事人直接對先前行為提起救濟,即以不服財政部之處分為由,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2. 按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要旨,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故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為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包括各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3. 綜上所述,當事人甲如不服行政院作成之訴願決定,得就移民署之限制出境處分提起訴訟。行政法院將審查各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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