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為何?
茲依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析述各小題於后:
(一)公務員之服從義務:
1. 意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2. 學說爭議:長官之命令如違法,屬官是否仍有服從義務,學理上有下列三種見解:
(1)絕對服從說:長官於監督範圍所為之命令,不論有無違法,屬官皆應服從。
(2)相對服從說:長官之命令合法者,屬官須服從;反之則無須服從。
(3)意見陳述說;屬官對長官之命令有服從義務,惟如懷疑其違法,得隨時向長官陳述意見。
3. 惟上述三說均有缺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認其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再者,該管長官如拒絕以書面下達命令者,視為撤回其命令。
(二)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之處理及救濟途徑:
1. 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依行政中立法第14條規定:
(1)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2)長官如違反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得向監察院檢舉。
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請求救濟:
依行政中立法第15條規定:
(1)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2)若公務人員因此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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