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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43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分述說明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丙等考績之救濟途徑於后:

(一)釋字第243解釋闡明:須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

(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8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

        1. 考績列丙等者,影響層面包括陞遷、升官等、進修、獎金、福利等權益,而依釋字第611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亦屬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利。考績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服公職之權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2. 據此,甲不服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自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之規定提起復審,對復審結果不服,再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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