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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可分為哪三種類型?請分別詳述並舉例說明之。
現代法治國家之行政行為樣式多樣化與複雜化,包括行政契約、行政命令等,其中以行政處分為最典型、最重要之行為形式,今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分述行政處分之三種態樣於后:
(一)單純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例如納稅處分、徵兵處分、兵役體位判定書等。
(二)對人之一般處分:依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例如,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地192號判決,因爆發醫護人員集體感染SARS,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命令和平醫院員工召回集中隔離之命令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三)對物之一般處分: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有關公務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例如,將某一建築列入古蹟保護、指定私有之通路為公眾通行之道路等行為皆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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