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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中學生甲於上課時,因接聽手機,影響上課秩序。學校乃依據老師建議處以暫時沒收手機一個月之處罰。請問甲可否對於此一處罰提起行政爭訟?
依現行實務見解,甲不能對學校沒收手機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今依釋字第382號及第684號解釋分述如下:
(一)釋字第382號解釋闡明: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權,自屬對人民之受教育權力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然系爭案例之處分為沒收手機一個月,難謂重大影響甲之受教育權,亦無改變其學生身分,自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二)釋字第684號解釋之意旨: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利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然系爭案例學生甲係高中生,仍無本號解釋之適用餘地。
(三)綜上所述,學生甲無法對該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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