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我國行政罰法對於行政不法行為之教唆及幫助者,有無處罰之規定?試以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為基礎說明之。

    行政罰法對於多數人參與犯罪之情形,係採「共同違法、分別處罰」之處罰模式,而非刑法採取教唆犯、幫助犯等從犯與正犯之處罰模式,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所謂共同違法,係指二個以上之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違法行為。

(二)行政罰法第14條之立法理由:行政罰法並不採行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係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行政機關裁罰時不易區分徒生困擾之故。且由本條第1項規定「情節輕重」可之,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考量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介入之程度及其行為可非難性之高低等因素判斷之。

(三)結論:我國行政罰法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之處罰模式,而係依「共同違法、分別處罰」之模式,再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處罰之。

arrow
arrow

    M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