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裁量瑕疵?其種類為何?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之審查權限何在?裁量瑕疵之法律效果為何?
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並非完全之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為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反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即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如裁量係基於法律授權,尤其不能違反授權之目的或逾越授權範圍。
(一)裁量瑕疵:裁量與上述義務有悖者,構成裁量瑕疵。
1. 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作成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之裁量,例如營業稅法罰則規定,對違反者得科處漏稅額5倍之罰鍰,若主管機關科處6倍之罰鍰,即構成裁量逾越。
2. 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之裁量,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例如,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主管機關以該國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而拒絕,即屬裁量濫用;又裁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亦屬之。
3.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裁量權,例如,某警察不問情節輕重,對所有違規騎士一律處以法定最高額之罰鍰。
(二)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之審查權限:除因裁量瑕疵之情形,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外,行政法院不予審查。法律既許可行政機關有選擇或判斷之自由,擇期作成之處置,僅發生適當與否之問題,而不構成違法,行政法院係以執行法的監督為職責,自不宜行使審查權限。
(三)裁量瑕疵之法律效果: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又按同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據此,若發生裁量瑕疵,處分相對人得訴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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