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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公法人、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意義及其區別。
關於公法人、行政機關及內部單位之意義與區別,茲分述說明如下:
(一)公法人、行政機關及內部單位之意義:
1. 公法人:亦稱行政主體,依釋字第467號解釋闡明,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為二類,一係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享有自治事項制定並執行之權限及具有自主組織權,即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者,即其他公法人。
2. 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表示意見,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即代表行政主體為各種行政行為,但其效果最終歸屬於行政主體。
3. 內部單位:基於分工原則,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常均劃分為若干小規模組織,內部單位無單獨法定地位,非獨立之組織體,僅分擔行政機關一部分執掌,一切對外行為原則上均應以機關之名義為之,始生效力。
(二)三者之區別:
1. 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之相異處:公法人係權利義務主體;行政機關則為行為主體而非權利義務主體,故其於權限內所為之行為,結果最終歸屬於權利主體。
2.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
(1)有無單獨之組織條例:例如組織法、組織條例。
(2)有無單獨之編制及預算:有單獨之編制及預算者,通常設有會計及人事單位。
(3)有無印信:指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大防或關防。
以上三項標準皆具備者,為行政機關,反之,則為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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