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法律保留原則?又何謂層級化之法律保留?除得援引相關規定或實務見解說明外,並請就與之相關的重要性理論略作說明。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地依法行政。今就法律保留原則之意義、層級化法律保留及重要性理論,茲分述如下:

(一)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座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地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依據。

(二)層級化之法律保留:係指對於基本權利之限制,試權利之種類不同,而異其保留程度。釋字第443號解釋闡明,層級化法律保留係以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建立之體系,結構如下:

         1. 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規定之部分內容,例如屬於人身自由之逮捕及拘束,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執行,審問及處罰須由法院為之。

        2.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3. 相對法律保留:限制生命或人民身體以外之自由及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須以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

        4. 非屬法律保留:不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及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不在法律保留之列。

(三)重要性理論:用以認定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事項給付行政。應以受規範人範圍之大小、影響之時間長短、財政影響之大小、基本權利受影響之程度及公共爭議性之強弱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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