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舉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說明「公權力委託私人行使」此一概念。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在特殊考量下,將自己執行特定之行政職務,移轉予私人,並授予該私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即所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一)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法律依據:

       1.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同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司法實務見解:

      1. 釋字第269號解釋闡明,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予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項違憲,有行政訴訟法之被告     當事人能力。

      2. 釋字第382號解釋謂,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機關許可並製發印信授權,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三)結論:現代國家之任務,應以非僅為消極地維持社會秩序或干涉行政,而實應邁向積極地增進人民福利與保障,是行政機關事務日益繁瑣,業務範圍日漸擴大,行政部門在不增加人力之前提下,須完成各項業務,則需委託民間協助,亦符合民主與效率原則,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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