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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裁量收縮?而構成裁量收縮,行政機關所應判斷之要件為何?
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基於行政目的,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而裁量收縮,乃在特定情形中,行政機關僅能採取特定選擇,今就裁量收縮之意義及要件敘明如下:
(一)裁量收縮之意涵:
1.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決定時,本有多種不同選擇,若因特殊之事實關係,使行政機關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否則將構成裁量瑕疵。
2. 例如,依水利法第79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阻礙水流者,得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若遇有緊急情況,非拆毀不足以維持水流者,即為裁量收縮。
(二)裁量收縮之要件:
1. 依釋字第469號解釋闡明,法律規定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2. 據此,行政機關判斷是否產生裁量收縮事由之因素為:
(1)人民權益受侵害是否重大且急迫。
(2)主管機關之公務員能否預見損害之可能。
(3)該侵害是否有迴避可能性。
(4)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
若符合上開要件,即產生裁量收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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