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定義、相異處。
人民因法律規定直接或間接產生,可分為公法權利及反射利益,茲就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意義與相異處析述如下:
(一)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意義:
1. 公權利:係指依公法規定在行政法關係上當事人得以主動行使或應受保障之利益。其要件有三:
(1)須經公法承認或授予。
(2)須為當事人所享有之合法利益。
(3)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主張此種利益。
2. 反射利益:係指人民因公法法規而間接獲得之事實上利益,該個人不能單獨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例如,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137號判例謂,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法規,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僅為反射利益,尚無請求拆除之公法上權利。
(二)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相異處:
1. 法律是否明定不同:
(1)公權力係法律授予人民之利益,人民即可依法主張,國家對此等主張,應予以實現及保障。
(2)反射利益並非人民基於法律規定所享有,則人民無權提出主張,國家亦無須予以實現及保障。
2. 是否直接產生利益有別:
(1)公權利係基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提出意思主張,所直接產生之利益,故具有利益與意思兩要素。
(2)反射利益係相對人基於法律規定而有所作為,所間接產生之利益,不具有人民之意思因素。
3. 相對人是否特定不同:
(1)公權利係由法律授予,故其利益歸屬於特定之權利人。
(2)反射利益並非法律授予之權利,其利益可由不特定之個人或多數人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