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制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試問:對於上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主張權利受有影響之人民,應如何尋求救濟?

      依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26號判決要旨,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將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可認為其屬於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茲依相關規定析述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之法律性質及受影響人民之救濟途徑如下:

(一)土地現值公告之性質:

        1.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2. 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將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利益之負擔及損失之填補,其數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就此行政行為作用之對向而言,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屬何人所有,均可透過登記簿查得,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依上開法條規定,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係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二)主張權利受影響人民之救濟途徑:

        1.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第4條第3款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訴願。人民若受土地現值公告之影響,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受理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2. 若人民對內政部之訴願決定仍有所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應為新土地現值公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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