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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為何?懲戒處分中之「免除職務」與「撤職」,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茲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分述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及免除職務與撤職之區分如下:
(一)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
1.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1)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 復按同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二)免除職務及撤職之法律效果:
1. 免除職務: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依同法第12條規定,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綜上所述,免除職務與撤職之區別在於公務員之資格是否永久喪失。此外,撤職有期間之限制;免除職務則無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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