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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A市政府依法取締;A市政府依其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一)受理訴願機關得否以A市政府之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

(二)倘若受理訴願機關果真撤銷該處分,而A市政府不服時,有無以行政爭訟途徑來對抗訴願決定之可能?

(三)承上,當A市政府提起行政爭訟時,乙在相關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應如何保障?

 

     新保護規範理論,係指人民是否因公法規定而享有權利,應參酌相關規定之意旨,予以探求。系爭案例乙可提起救濟之立論基礎為新保護規範理論,今試基此概念析述各小題於後:

(一)受理訴願機關不得以系爭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

        1. 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款第3目規定,工商輔導及管理為縣(市)自治事項。

        2. 再按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國家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本身自治事務,僅能作法之監督,應避免為作業上之監督。

        3. 故系爭案例之受理訴願機關不得以A市政府之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

(二)A市政府得以行政爭訟對抗訴願決定:

        1. 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543號裁定要旨: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受行政處分侵害之人民為限,下級行政機關並無對上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餘地。基於維護行政一體原則及避免自體訴訟之觀點,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關係,就辦理地方自治事項而言,並非下級與上級機關之關係,且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法理,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因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措施而受權利侵害,似應給予行政救濟機會。

        2. 釋字第527號解釋即第553號解釋亦肯定地方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得對中央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3. 系爭案例中,為維護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限,應認A市政府有以行政爭訟途徑來對抗訴願決定之可能。

(三)乙得聲請訴訟參加或依法院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1.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A市政府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2. 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3. 故乙得聲請訴訟參加或依行政法院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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