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土地所有權人甲出售其土地給乙,為該土地上之房屋並未隨同出賣,仍保留為甲所有並自住。若依買賣時財政部訂定之行政規則,乙於買售土地後因未居住於該處,該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然在3年後,財政部發布新行政規則,依新規則乙未居住於該地,但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問:乙是否得主張適用新規則請求退還前3年多繳納之稅款?
行政機關之前釋示與後釋示不一致時之適用方式,茲依學說及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分述如下:
(一)學說見解:
1. 以是否有利於當事人為準:在後之解釋如對當事人不利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溯及生效,僅適用於函釋發布後之案件,反之,如函釋對人民有利,則不問案件是否確定,均有其適用。
2. 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在解釋函發布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問適用結果是否對當事人有利,一律不予適用。
3. 原則上以案件是否確定為準,但在前之解釋違背法律損害當事人權益者,縱然案件已確定,仍得適用在後解釋。
(二)實務見解:
1. 釋字第287號解釋謂,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情形外,為維持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2. 復按釋字第525號解釋闡明,行政法規之修正或廢止,仍應兼顧受規範對象之信賴保護。行政釋示之修正或廢止應訂有過渡期間條款、合理補救措施,俾減輕損害。
(三)乙主張退還已繳納稅款:
1. 系爭案例中,乙依前釋示,其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原則上乃釋用前釋示,乙仍應繳納稅款。
2. 後釋示僅能適用於該規則發布後,而前釋示之案件已確定者,除前釋示顯然違法外,不受後釋示影響。
3. 綜上所述,乙不得對已確定案件,主張適用新行政規則,而退還已繳納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