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行政指導?其性質、功能及類型為何?人民因行政指導而權利受損害時,應如何救濟?
茲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至第167條規定析述行政指導之定義、性質、功能、類型及救濟途徑於后:
(一)行政指導之意義: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行政指導之性質:
1. 任意性:行政指導係非權力之行政活動,故不得對不服從者,課予行政罰或強制執行。
2. 裁量性:行政指導係積極誘導人民,以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前,僅須考慮達成行政目的手段適當性,故具有裁量性
3. 明示性: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應明確使人民知悉該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4. 事實行為性:行政指導可能具有法令依據,為非法律行為,並不具拘束力,屬不具法律效果之單純事實行為。
(三)行政指導之功能:
1. 增進行政機動:行政指導係相對人任意服從之非權力行為,無須法律依據方得為之,故在無法律依據而不能行使公權力時,行政指導即發揮其機動應急之效用。
2. 簡化行政程序:行政指導非要式行為,毋庸遵守繁複行政程序,可口頭為之,故具簡便性。
3. 緩和依法行政之嚴格:行政指導之內容不受法規拘束,具能考量相對人立場而於對方同意或協力下進行。
4. 減少行政爭訟:行政指導係任意性行為,不具強制力,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
(四)種類:
1. 規制之行政指導:係指以規制相對人之私企業等活動,所為之行政指導。例如有關價格上漲之行政指導。
2. 助成之行政指導:指對私人提供情報,以助成私人之活動。例如對農家建議由稻米轉換蔬菜之種植。
3. 調整之行政指導:指為解決私人間之紛爭,例如調整建築業者與附近居民間之建築紛爭。
(五)救濟途徑:
1. 行政指導非行政處分,因此相對人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2. 行政指導若違法,除承認私人於一定情況下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消極不作為之給付與阻止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外,若行政指導已結束,無提起行政訴訟之可能,人民得以公權力行使違法侵害其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