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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為何?

 

    關於「按日連續處罰」係屬行政罰或執行罰,茲依法務部95年函示析述於后:

(一)行政罰說:

        按行政罰法係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執行罰係以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之行政強制執行方法,義務人經告戒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無待法律規定。若各行政法規明定連續處罰條文,其性質應屬行政罰。

        有關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之義務,對此種違反過去義務所為之連續處罰,應屬行政罰。

(二)執行罰說:

        連續處罰之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之違規狀態,以便將來實現履行義務之合法狀態,係促使行為人完成改善之手段,具有執行罰之性質。

(三)管見以為執行罰說較為可採,行政機關採取「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係促使義務人除去該違法狀態或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實具有執行罰之性質。且行政機關裁處執行罰時,須先為告戒程序,使得為之,對人民而言,自較行政罰說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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