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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刑罰之相異處為何?
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科處之制裁;刑罰則係針對違反刑法上規定所為之制裁。茲就二者之相異處析述如下
(一)處罰主體不同:行政罰通常由行政機關裁處之,刑罰處罰主體則為法院。但也有若干行政罰之裁處,係由法院為之,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由法院裁處拘留、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等。
(二)處罰程序有別:行政罰係採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處罰程序,刑罰則採刑事訴訟法之處罰程序,前者對當事人程序保障較不周延,行政罰處罰程序係簡單總括之程序,由處罰管轄機關依裁量原則裁處之,而與有較嚴謹正當程序之刑罰不同。
(三)處罰客體相異:行政罰客體為自然人或法人,刑罰則恆以自然人為客體。型罰客體有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分別科以不同刑責;行政罰則不區分上述分類,只要參與違法行為,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四)處罰罰則不同:行政罰罰則除罰鍰、沒入外,尚有吊銷執照、停止營業等其他種類之罰則;刑罰則有自由刑、罰金、褫奪公權等。
(五)處罰效果有別:刑罰係有倫理與社會之非難,因此,對累犯有加重之規定;行政罰僅係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加強對當事人義務之警告,因此再次違反只是作為裁量罰則高低之參考,並無法定拘束。
(六)救濟途徑相異:行政罰若法律無特別規定,通常採取訴願與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刑罰則由刑事法院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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