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遭主管機關查獲違規豬油食品,未依法自主通報及立即辦理產品回收,主管機關認為甲公司不僅違規事實明確,且其職員於媒體上抨擊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形象受損,裁處甲公司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萬元之罰鍰,請問主管機關之裁處是否合法?

 

  主管機關對甲公司裁處法定最高額300萬元之罰鍰,恐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具有裁量瑕疵,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罰鍰處分係主管機關居於高權主體地位對假所為侵害其財產權之行為,其效力一次完成,且處分內容係由主管機關片面形成,故該罰鍰處分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行政處分。

(二)系爭處分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具有裁量瑕疵:

        1.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查本件主管機關若未對其他相同違法行為之廠商為裁處最高額300萬元之罰鍰,而僅因甲公司於媒體上抨擊主管機關,方對甲公司為該項裁處,恐有違平等原則。

        2.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所採取之手段須是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者,又手段所侵害之私益不得與所欲維護之公益間顯失均衡。系爭主管機關應考量實際個案之情形,若認情節輕微,應考量處以勸告之行政指導;若情節重大,則應考量處以較輕微罰鍰額度之裁罰,是逕裁處最高額300萬元之罰鍰有違比例原則。

        3.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查主管機關因甲公司員工於媒體上抨擊主管機關而裁處罰鍰,為此並非裁罰時應考量之原因,故係裁量濫用。另主管關並未考量實際違法情節之輕重而逕裁處最高額之罰鍰,則係裁量怠惰。

        4. 綜上所述,系爭處分恐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裁量瑕疵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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