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A市政府申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A市政府經審查並作成核發甲公司20萬獎勵金之行政處分後,發現甲公司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問:(一)A市府以此為由,拒絕給付20萬元獎勵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請求A市府給付?(二)若甲公司已受領20萬元獎勵金,A市府應如何請求甲公司返還?

      茲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述各小題如下:

(一)甲公司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A市政府給付:

        1. 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實質存續力,指行政處分之當事人及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皆受行政處分內容之拘束,行政機關於具備一定要件時,使得予以廢棄或變更。故行政處分於無效、撤銷、廢止或其他失效原因前,行政處分仍然有效。

        2. A市政府在未撤銷該授益處分前,不得拒絕給付:題示A市政府對甲公司作成予20萬獎勵金之授益處分,雖該授益處分不符法律要件而屬違法,但在未廢棄前,該授益處分仍然有效,A市政府不得拒絕給付。

        3. 甲公司應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給付:

            (1)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2)準此,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請求A市政府履行該20萬元獎勵金之行政處分。

(二)A市政府應先依法撤銷原處分,再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甲公司返還該20萬元獎勵金:

        1.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對違法行政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撤消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者,不得撤銷。

        2. 依同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3. 復按同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授益處分之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綜上所述,A市政府應先依職權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溯及既往失效後,甲公司受領之20萬獎勵金則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A市政府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甲公司返還其受領之20萬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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