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載送突發心臟病之父親赴醫院急救,行經十字路口時,雖見眼前交通號誌為紅燈,仍疾駛衝過,被固定科學儀器拍照存證,警察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開單舉發並以制式送達證書合法送達。問:如甲不服,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題示甲因父親突發心臟病而闖紅燈受罰,其得主張緊急避難請求免除或減輕處罰,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茲依相關法律規定分述如下:

(一)甲得主張緊急避難:

      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避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題示中,甲駕車闖紅燈係為避免其父生命之緊急避難,故甲得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甲之救濟途徑: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復按同法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2.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庭為之。

        3. 綜上所述,甲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裁決時,得主張緊急避難,向甲之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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