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製造毛巾之地方產業,參與乙縣政府為促進傳統產業創新轉型推出之補助案,其申請計畫書內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受到審查委員會之肯定,乙縣政府遂以縣政府名義對甲作成A函,主旨為「同意一次性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說明欄記載:「台端應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補助款應用情形及產業創新成效報告,送本府經濟發展局備查。」嗣乙縣政府於稽查中,發現甲受領補助款部分應用情形不在申請計畫書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內容範圍,遂對其作成B函,以其補助款之使用不符申請計畫書內容,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止A函,並命甲限期繳回所受領之補助款100萬元。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乙縣政府援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止A函有無理由?

    乙縣政府之A函係附負擔之授益處分,甲未依計畫書確實使用補助款,乙縣政府援引誠實信用原則廢止A函為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誠實信用原則:

        1. 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乃帝王條款,不論公法或私法領域均有適用。

        2. 誠實信用原則包含「禁反言」、「禁止權力濫用」、「權利失效」,例如不能出爾反爾、或為特定行為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至於權利失效,係指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人,因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義務人認其不再行使該權利,則不得再行使該權利,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3. 行政機關雖無法對人民之申請事項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惟仍得依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民遵循,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二)A函乃附負擔之授益處分,所課予甲之義務,不含補助款應依計畫書內容使用,惟甲仍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計畫書確實使用補助款:

        1. 依題示,乙縣政府之A函內容為「核准補助」,但附有「一年內應檢補助款運用情形及產業創新成效報告書」送經濟發展局備查之義務,應認為A函知內容係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

        2. 綜上所述,甲於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惟其於運用補助款時,竟偏離計畫書之內容,乙縣政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因受益人未履行附負擔行政處分之負擔,而以B函廢止A函。再按同法第125條規定,該處分受廢止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乙縣政府自得依同法第127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命甲限期返還補助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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