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甲因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修正,收到銓敘部對其減少原退休核定函所載得存優惠存款金額之函文,造成甲之優惠存款利息每月減少新臺幣5000元。請問該銓敘部函文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對該函文不服,有何救濟途徑?
主管機關對甲退休核定之函文,應屬行政處分,甲若對系爭函文不服,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函文係行政處分:
1.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系爭函文乃主管機關居於高權主體地位對甲所為減少退休優惠存款,且其效力乃一次完結,非反覆發生,其內容係由主管機關片面形成,故系爭函文為行政處分。
(二)甲應提起復審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2. 按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3. 復按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 是以,甲認為系爭函文侵害其財產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作成判決命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函文。
5. 茲有附言者,依識字第717號解釋闡明,因公務人員退休優惠存款利率之調降,涉及國家財政資源之分配,且優惠存款利率乃國家制定的政策性補貼,具有其時空背景之考量,今予以調降,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從而甲所提之復審及撤銷訴訟均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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