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於何種要件下得委託私人、團體行使公權力?義勇消防隊員於協助消防局消防隊員救災時處於何種地位?A監理機關委請B民營汽車修護廠代辦小客車檢驗,B於驗車時作出合格與否之認定,該認定之性質為何?
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分述受託行使公權力及行政助手之性質如下:
(一)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要件如下:
1. 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
2. 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義消於救災時,乃行政助手:
1. 行政助手: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人。其特徵有三:
(1)權限並未移轉,故行政助手不具獨立法律地位。
(2)行政助手並非基於個人意思能力而所為。
(3)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機關。
2. 義勇消防隊員於協助救災時,須按行政機關之指示完成工作,並無權限之移轉,且其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機關,是義消乃屬行政助手。
(三)B修護廠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1.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B汽車修護廠受A監理機關委託代辦小客車檢驗,B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其於委託範圍內所為小客車合格與否之認定,乃行政處分。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