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行政法上事實行為之概念、內容及救濟途徑。

    茲就行政法上事實行為之概念、種類及救濟途徑於后:

(一)事實行為之意義:事實行為係與行政法之法律行為相對之行為,其作用非為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而僅係產生「事實效果」。

(二)種類:

        1. 執行性行為:係指將行政措施付諸實現之行為。例如行政機關依行政處分,對特定人民負有給付義務之行為;警察下達違法示威應解散之命令後所採取之驅離行為。

        2. 通知性行為:係指行政機關對不特定人所為無拘束力之意思表示行為,該等行為未具有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例如行政機關提供之資訊、氣象報導、法令諮詢等。

        3. 協商性行為:係行政機關與人民所為不具法律效果之協商行為。例如行政機關作成某一行政處分或締結行政契約前,事先與人民進行協商。

        4. 其他建設、維持行為:係行政機關設立、經營及維持公共機構、公共設施之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內部作業之審核、設立路燈、學校等。

(三)救濟:

        1. 違法行為之責任:行政機關所為事實行為可能造成違法之後果,如不當使用警械而傷及無辜。若此等行為係公法行為,則適用國家賠償法,以賠償人民之損害。

         2. 請求排除權:若行政機關所為之事實行為仍繼續存在,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屬於「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行政機關負有除去損害之義務。

        3. 請求作為權:由於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無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義務之訴」,並由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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