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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訴願?試申論之。
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處分,致其權益受損害時,得提起訴願以資救濟。今試基此概念析述得否對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后:
(一)獨立機關之性質:
1.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2. 再按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行政院設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人民得對獨立機關之處分提起訴願:
1. 釋字第613號解釋闡明,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之意。
2. 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致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3. 綜上所述,不服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並應依訴願法第4條之訴願管轄規定,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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