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依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性質係屬公法上之爭議,卻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之事件有哪些?請申述之。
公法上爭議事件,以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此種除外情形,按現行法制可列舉如下:
(一)憲法爭議事件: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者均屬之。憲法爭議事件非屬行政訴訟之範圍,因行政訴訟途徑提供予「非屬憲法性質之公法爭議」。
(二)選舉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其處分或裁定不服者,依該法規定,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四)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依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蓋此依懲戒委員會乃特別法院之一種。
(五)國家賠償事件:國家賠償事件乃公法上之損害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六)公務員懲戒事件: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明定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救濟應向公懲會提起「再審之訴」。
(七)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補償之請求依刑事補償法規定,以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向司法院刑事補償覆議委員會聲明不服。
(八)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有關智慧財產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其上訴及抗告仍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九)法官懲戒事件:依法官法規定,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事項、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等事項。其判決之再審之訴專屬職務法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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