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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我國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並說明其訴訟途徑。

    行政契約,係二個以上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今試基此概念,析述我國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極其訴訟途徑於後:

(一)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

        1. 稅法上之行政契約: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367號判決謂,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由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將遺失之免稅照找回撤銷,如屆期無法找回繳銷,義務人應辦理繳稅。乃公法上之契約。

        2.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行政機關委託私人或民間機構辦理行政事務,委託如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並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乃屬行政契約;若委託辦理事務性或技術性工作,則為私法契約。

        3. 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之協議:行政主體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為之合法或違法行為而致人民受損害者,應予以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二者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為標的,自屬行政契約。

        4. 社會保險關係:釋字第533號解釋闡明,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健保契約,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益之行政目的,故此合約為行政契約。

        5. ETC契約:ETC投資契約乃特許民間機構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代政府徵收通行費。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752號判決,因契約涉及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變動,應屬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之救濟途徑:

        1. 釋字第533號解釋謂,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訂定之行政契約,如發生履約爭議,經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2. 有關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乃應向行政法院起訴之公法案件。在隸屬關係之行政契約中,無論行政機關或人民,如欲強制實現其契約之權利,皆須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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