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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制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問:對於上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主張權利受影響之人民,應如何尋求救濟?

  題示「土地現值之公告行為」應屬一般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茲依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土地現值公告係屬一般處分:

       1.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2. 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將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利益之負擔及損失之填補,係具有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雖非針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但可透過登記簿冊查得各該地價區段之土地所有人,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故土地現值公告應為一般處分。

(二)主張權利受影響人民之救濟途徑:

        1.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同法第4條規定,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故人民若受土地現值公告之影響,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

        2. 若人民對內政部之訴願決定不服,則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應為新土地公告現值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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