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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行政法與私法?學說內容?
行政法為公法之一種,與公法相對稱者為私法,今就二者之區分標準及學說內容,分述如下:
(一)利益說:公法乃關於公共利益之法,私法則關於個人利益之法,此說犯了循環論證謬誤,無法明確定義公法及私法,因此,此說不足採。
(二)從屬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之法規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然私法中仍有不平等關係存在,例如,民法中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之權利,因此,此說亦不足採。
(三)舊主體說:凡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者,皆為公法,若法律主體全為私人者,則為私法。然行政主體可能為私經濟行政,例如政府採購辦公桌椅;法律關係主體權為私人,仍可能發生公法關係,例如受託行使公權力,此說亦不可採。
(四)新主體說(特別法規說):對任何人皆可適用,均有發生權利義務之可能者為私法;公法則係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之職務法規,其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前述主體或其機關,而非任何人,此為目前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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