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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及人民權利保障之考量,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非得隨意添加付款,於此涉及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之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附款之容許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否附加附款,因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而有不同。蓋附款之添加為行政裁量權之運用,可增加行政處分之彈性;反之,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如無裁量權,則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添加附款,否則將違反羈束處分之本旨。惟羈束處分若為授益處分,則為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始得附加附款。

(二)附款之合法性:

        1. 符合明確性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與行政裁量受相同之限制:附款之添加係本於裁量權之運用,基於行政裁量應受法律拘束之意旨,附款亦須受相同之限制,例如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或一般法律原則。

        3. 正當合理之關聯:既繫於該法律之目的與意旨,則附款之內容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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