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何權利與義務?請析述之。

 

   公務員關係乃法律關係,茲就公務員之權利及義務分述如後:

(一)公務員之權利:

        1. 身分保障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即在具體保障項目上,除公務人員之身分外,包括工作條件、官等、職等及俸給等。

        2. 撫恤金權:撫恤金係公務員在職病故、意外或因公死亡時,給予其遺族之金錢給付。該權利乃基於公務員關係而發生,但權利之行使者為公務員之遺族。

        3. 休假權: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休假係指公務員連續服務相當期間後,於每年中得享有休閒度假之日數。

        4. 費用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5. 涉訟輔助請求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其涉訟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二)公務員之義務:

        1. 服從義務: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為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命令違法,應付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但其命令有違刑事法律者,無服從之義務。」

        2. 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無論機密事件是否為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3. 保持品位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4. 不為一定行為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5. 迴避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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