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分析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三者之區別。

    茲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分述說明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三者之意涵及區別如下:

(一)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及法規命令之意涵:

        1. 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一般處分: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3. 法規命令:依同法第150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1. 內容不同: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乃針對具體事件;法規命令則針對一般之抽象事項。

        2. 相對人相異:行政處分係針對特定人;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其範圍;法規命令則係針對多數之不特定人。

        3. 持續性有別: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乃一次完成;法規命令則為反覆實施。

        4. 可否救濟不同:人民依法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通常僅限於針對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而不得逕行對法規命令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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