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係文化部所監督之機構,於2014年正式成立,下設有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與國家交響樂團,致力於「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畫、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家競爭力」。請由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角度,分析民眾至國家兩廳院觀賞演出之法律性質。

 

    行政法人,乃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茲依相關規定析述民眾至國家兩廳院觀賞演出之法律性質於下:

(一)國家兩廳院係行政法人:

        1. 國家行政任務中,不適合或無須國家行政機關自為執行者,將其自一般行政部門移出,不以成員為要素之公法人,使其不為一般人事及會計制度束縛,免受國會之監督牽制,以企業經營之精神運作,提升效率及品質。

        2.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在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行政法人。是國家兩廳院乃行政法人。

(二)民眾至國家兩廳院觀賞演出,乃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

        1. 私經濟行政係指國家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行為。其中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係指行政為達成任務,除採取公權力方式外,亦得以私法型態完成。例如水、電,或大眾運輸工具之營運,國家德成立公司或與人民訂立私法契約提供之,以滿足社會大眾日常所需。

        2. 設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目的為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家競爭力,同時提升民眾之文化素養,其售票方式,乃係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達成行政任務之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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